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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解聘新冠肺炎患者将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 : 中国青年报

时间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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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湖北的小徐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按时复工,公司主动联系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员工主动申请待岗,待岗期间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工资。“薪水少得可怜,除了房租,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小徐说,如果不同意,要求企业发放全部工资,企业开工不足,将面临倒闭。为了保住饭碗,他只好妥协。

这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萍最近接到的一个咨询相关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例。“由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职工、劳动者遭遇了无法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的现象,更有甚者,由于身处疫情严重地区,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地域、籍贯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甚至辞退。”刘萍说。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此前,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4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既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也不合法,更不利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恒顺今天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立法机关表态、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指导司法实践,都是给予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的一种倾斜性保护,保证劳动者不因地域、籍贯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比如因“封城”引起的返回工作地交通受阻、被依法隔离导致无法按时复工,而不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中央有关部门已有相关意见出台。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一些劳动者因疫情暴发或被隔离,经受了身体煎熬和精神压力,如果就业中还要遭受不公平待遇,不仅对他们情感造成伤害,更是对他们合法劳动权益的剥夺。”刘萍律师表示,最高法今天出台的《意见》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一些地方出现的不允许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拒绝聘用甚至随意辞退湖北籍员工,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触碰了法律红线。

“《意见》的出台,为今后涉疫情劳动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指明了方向。”刘萍律师表示,劳动者如果遭遇此类就业歧视或劳动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维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遭遇求职歧视时,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意见,要求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

有学者表示,各地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生活费发放的规定不一,为劳动用工领域带来一些矛盾与问题。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例,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河南等地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四川等地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张恒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但因疫情所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企业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对工资进行调整,或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为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降低发放工资的压力。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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