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互联网
时间 :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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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家庭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
得知12月1日起北京市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之后,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闫伟(化名)将自己12岁的儿子添加为共济对象。
我国职工医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2022年以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吉林省珲春市等多个地方启动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这意味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从仅限职工本人使用拓展到可以给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家庭成员的相关医疗(保险)支出,其积极意义显著,增加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共济功能,提升了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建议未来及时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个人账户专款专用
开通互助共济功能
闫伟今年40岁出头,在北京一家国企工作,至今已经参加职工医保15年,目前每月医保个人账户资金350多元。他的妻子在北京市一家中介机构工作,同样参加了职工医保,每月医保个人账户160多元。他们的孩子出生于2010年,当年参加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俗称“一老一小”保险,没有医保个人账户。
根据此前的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医保个人账户对应在北京银行开具的医保专用存折,里面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支配。闫伟一般半年去银行取一次现金,用于儿子平时看病和买药。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2022年就医报销情况是:去三级医院看门诊,起付标准是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并且在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50%;去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是1300元,儿童的起付标准减半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75%。
今年3月,北京市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8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印发。据此,自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得知“北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再自由支取”的消息后,闫伟赶在9月1日前去银行排队支取了医保专用存折中的现金。在他的认知里,9月1日之后,他再带儿子去医院看病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取医保专用存折里的现金直接使用,个人账户仅具有记账功能。
就在闫伟对此政策转变颇为困惑之时,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自12月1日起,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据此,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此外,个人账户还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对闫伟来说,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之后,相当于以制度的方式把自己以前的做法固定下来,杜绝了随意支配个人账户资金的可能性。
闫伟研究政策之后发现,实现家庭共济需职工本人完成备案。12月22日,他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按照操作步骤完成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将儿子添加为共济对象。
医保资金大量沉淀
家庭共济势在必行
今年8月,上海市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但与北京不同的是,上海市一直不允许支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就医。
孙玉(化名)今年44岁,在上海市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参加了上海市职工医保,每月医保个人账户记账500多元。他有一个8岁的女儿,参加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
据孙玉介绍,在今年8月之前,他如果带女儿去医院看病,除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部分之外,自己负担的部分只能另行支付,并不能使用他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上海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之后,孙玉在共济账户里绑定了女儿的信息。这意味着,他医保个人账户里的结余,可以用于支付女儿的看病费用。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2022年以来,已经有天津市、吉林省珲春市等地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此外,四川省、江西省赣州市等地自2023年1月1日起,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仇雨临认为,按政策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家庭成员的相关医疗(保险)支出,其积极意义在于增加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共济功能,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向春华看来,家庭成员之间实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大幅度提高了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了家庭成员就医时的医疗负担。
向春华还提到,各地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际上也是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
2021年4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根据《指导意见》,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以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据仇雨临介绍,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统账结合”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产生了个人账户。24年过去了,当前个人账户已经基本实现“保证改革平稳进行”和“激励个人缴费积极性”两个目标。然而,个人账户当下不仅无助于控制医疗费用,反而会限制医保功能的发挥,甚至助推医疗资源的浪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存11753.98亿元,占统筹基金累计结存的66.46%。
“缺乏互助共济性的个人账户资金大量沉淀,弱化统筹基金发挥大数法则进行战略购买的功能。因此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家庭共济保障势在必行。”仇雨临介绍,这正是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背景。
《2021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职工医保参保人数35431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66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