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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解读医保基金监管新规 提高监管精细化水平

来源 : 互联网

时间 :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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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守护好医保基金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提高基金监管精细化水平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来,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共追回医保资金约1200亿元,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说,与此同时,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命题需要回应,执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待解决。

据介绍,《实施细则》共5章46条,从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监管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欺诈骗保行为,提升医保治理效能。

重点打击两大类骗保行为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介绍,此次《实施细则》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购药赠送米面油”等方式进行骗保的问题和倒卖“回流药”等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

对于参保人而言,若明知他人实施骗保行为,仍参与其组织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按欺诈骗保予以处罚。

针对“回流药”乱象,《实施细则》作出清晰界定,比如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认定为转卖药品行为。

倒卖“回流药”的药贩子等职业骗保人如何认定?顾荣说,对于个人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可以认定以欺诈骗保为目的。

此外,细则还细化明确了个人有关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常见情形,包括重复享受待遇、享受他人医保待遇、出租本人医保凭证并非法获益、虚构事实骗取各类医保待遇等。

针对“梗阻”问题明确权责边界和衔接流程

医保基金监管涉及协议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等多个环节。“《实施细则》的立法意图,正是针对协议处理、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衔接不畅等‘梗阻’问题,通过明确权责边界和衔接流程,让三者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形成合力,提升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效能和法治化水平。”黄华波说。

据介绍,《实施细则》从经办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内部衔接,医保行政部门与司法、监察机关的行刑衔接这两层衔接入手。例如,在案件移送方面,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经办机构通过协议处理即可纠正,无需移送行政部门。对于需要处罚的案件,经办机构在协议处理的同时,行政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确保法律责任的全面落实。

移送情形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12种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形成法律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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