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互联网
时间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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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烈烈的“双11”网购又开始了,在“剁手党”们开启“买买买”模式的同时,网店商家也接单接到手软。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不仅消费者有可能成为网购诈骗的对象,一些犯罪分子的黑手也开始伸向网店的经营者们,他们以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为掩护,利用电商平台关于购物、退货以及互联网物流的一些漏洞,大肆诈骗财物。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情简介】
利用网购漏洞骗取货物 销赃过程中被抓获
宋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网络购物平台虚构自己要购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选择到付模式,在网店商家发出的四台笔记本电脑寄到后选择拒收。当快递包裹需原路返回时,宋某又伪造卖家身份信息委托货拉拉司机在快递站点取走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快递包裹。之后为逃避侦查,宋某通过多次以网络下单方式使快递包裹在多个货拉拉司机之间转手,最终委托司机将快递包裹寄往其所在的江西省某市。包裹寄到后,宋某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于其指定的隐蔽地点,后被其取走。
宋某采用上述方法,还委托货拉拉司机在某快递营业部取走被害商家寄出的高档相机及镜头三个,发往江西省某市其指定的地点。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
取得上述物品后,宋某通过QQ等网络通讯方式联系他人进行销赃,但因无法提供物品来源及本人身份证明被拒绝。后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以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宋某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全程隐藏于互联网 手段“高明”也难逃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以虚构的消费者的身份实施诈骗,其作案手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冒用他人身份在网络购物平台下单,虚构自己要购买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的事实,并选择“到付”的付款方式,待网络商家发货后选择拒收,致使货物被退回卖家,在此过程中其获得了订单详细信息,包括单号、卖家手机号和姓名等。第二,伪造卖家身份信息,在货物退回快递点后,通过网络下单联系货拉拉司机,谎称自己是卖家并将信息提供给司机,让司机去快递点取货,因司机提供的信息与订单信息相符,快递员会将货物交付给司机。第三,在货拉拉平台上下多个订单,让多个司机交接快递,最后将快递发往其指定的地点。第四,躲避与快递员直接接触,以隐蔽收取快递的形式实际占有财物。
宋某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其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全程隐藏于互联网中,在不实际接触被害商家、物流人员的情况下便将财物据为己有。但无论其犯罪手段如何“高明”,都无法掩饰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的诈骗本质。其诈骗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以罚金。
【以案讲理】
犯罪分子伪装成消费者 商家需警惕“到付”大额订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购物因具有商品丰富、方便快捷等特点颇受大众青睐,网络约车、跑腿等互联网服务项目也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网购也存在着无法亲身体验产品、购买者身份存在一定的虚拟性、更多依赖于快递配送服务、无法即时获得商品或对价等问题,网络交易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通过近些年的宣传教育,广大消费者已经逐渐建立起了网购风险防范意识,更多会选择可信赖的购物平台和卖家,仔细辨别商品真伪,警惕虚假宣传和欺诈。
犯罪分子伪装成消费者“反向”诈骗网络商家的情况还不多见。本案给广大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一方面,网络商家应当进一步提高对诈骗犯罪的警惕性,增强反诈意识,对于选择“到付”却又无理由拒收等情况特殊的大额订单要特别予以关注,及时跟进订单状态。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物流公司也应对网购过程中的支付方式、退货流程、物流托运、商品投递等规定进行优化,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以减少网络交易的安全风险。另外,网络电商如果一旦发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诈骗,应当第一时间保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刘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